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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仲裁裁決申請書是指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認為該裁決存在法律規定應予撤銷的情形,從而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撤銷該裁決的書面請求。 中文名 撤銷仲裁裁決申請書 外文名 Application for cancellation of arbitral award 屬 性 文書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終局性,任何人不得隨意更改。但為了保證裁決的正確性和合法性,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得錯誤的裁決得到糾正,中國仲裁法賦予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權力。 撤銷仲裁裁決應當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動行使司法審查權而撤銷裁決。中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撤銷裁決: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此外,中國《仲裁法》還對涉外仲裁的撤銷裁決事項作出了這樣的特別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涉外仲裁裁決有中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撤銷。”中國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情形有: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當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屬於當事人負責的原因而未能陳述意見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4.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如果當事人認為仲裁裁決具備了上述情形之一,即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必須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 (本文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 --------------------------------- |